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0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林哲旭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冬鳳即欣宏昌電器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5,040 元,應繳裁判費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9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