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陳威龍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優志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29號原 告 優志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8,05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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