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黃惠玲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麥浩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小路彎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35號原 告 麥浩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小路彎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000 元,應繳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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