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42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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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9,79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