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91號原 告 越力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永盛光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2,550 元,應繳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