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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9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惠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91號

原告
越力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永盛光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2,550 元,應繳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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