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92號
- 原告
- 信佑視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永盛光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盛光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4,72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