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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92號

原告
信佑視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永盛光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盛光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4,72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書記官 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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