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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35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吳志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358號

原告
國際商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

。」(最高法院83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參照)。又按「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

之2 第1 項前段著有明文。查

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不

存在」,第2 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逵諸上開法條及決議要旨,原告既以一訴主張數項財產權之法

律關係,自均應就其所主張之該數項財產權標的法律關係繳納裁

判費。次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其

所欲確認與被告間僱傭關係不存在之期間為何?被告受僱原告期

間每月薪資為何?至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其本件所欲確認與被告間僱

傭關係不存在之期間為何,及被告受僱原告期間每月薪資為何,

並以每月薪資乘以僱傭期間月數作為其所欲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

之訴訟標的價額後,與前述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300,00

0 元加總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額,依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吳志豪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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