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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42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424號

原告
千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界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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