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4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424號
- 原告
- 千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界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