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4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434號
- 原告
- 晶功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
9,295 元,應繳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
0 元外,尚應補繳1,4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