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444號原 告 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2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