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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6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608號

原告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錦造即嘉誠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4,677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2, 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陳嘉惠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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