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6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681號
- 原告
- 甲○○即百豐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磊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26,397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16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16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