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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陳威龍

  • 原告
    甲○○即百豐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681號原   告 甲○○即百豐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磊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26,397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16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16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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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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