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681號原 告 甲○○即百豐工程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磊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26,397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16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16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