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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6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689號

原告
甲○○
被告
天富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富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800,000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 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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