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6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68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天富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富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800,000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 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