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713號原 告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玄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張雪珠即真宏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239,026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 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