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黃惠玲
- 當事人壬○○、號、杏福源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78號原 告 壬○○ B○○ A○○ 己○○ 辛○○ 癸○○ 丙○○ 60號 天○○ 玄○○ 號 黃○○ 宇○○ 寅○○ C○○ 未○○ 酉○○ 申○○ 丁○○ 戊○○ 丑○○ 辰○○ 號 卯○○ 甲○○ 子○○ 地○○ 戌○○ 之3號 午○○ 之3號 宙○○ 亥○○ 巳○○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和風律師 被 告 杏福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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