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黃惠玲

  • 當事人
    壬○○杏福源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78號原   告 壬○○ B○○ A○○ 己○○ 辛○○ 癸○○ 丙○○ 60號 天○○ 玄○○ 號 黃○○ 宇○○ 寅○○ C○○ 未○○ 酉○○ 申○○ 丁○○ 戊○○ 丑○○ 辰○○ 號 卯○○ 甲○○ 子○○ 地○○ 戌○○ 之3號 午○○ 之3號 宙○○ 亥○○ 巳○○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和風律師 被   告 杏福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何承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7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