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786號原 告 茂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明凰即鉅欣企業社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2,5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5,5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