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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78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王俊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786號

原告
茂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明凰即鉅欣企業社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2,5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5,5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王俊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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