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7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786號
- 原告
- 茂勳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明凰即鉅欣企業社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2,5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5,5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