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8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839號
- 原告
- 冠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磊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
下同)23,562元(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37 2,612元,應繳裁
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
23,56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