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8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896號
- 原告
- 台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鹽埕分公司、大樂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93,514元,應繳裁判費31,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0,6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