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89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896號

原告
台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鹽埕分公司、大樂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93,514元,應繳裁判費31,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0,6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8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