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896號原 告 台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鹽埕分公司、大樂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93,514 元,應繳裁判費31,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0,6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