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946號原 告 榮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4,900 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