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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陳樹村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宏潤營造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3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繳納,茲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宏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3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05,68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372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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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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