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調字第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調字第60號
- 聲請人
- 鐙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阿二冰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此觀諸同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南市○○路○ 段94號,業據聲請人及相對人之聲請狀附卷可憑,另兩造間買賣契約並未約定履行地,亦無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書面,且經相對人聲請本院移轉管轄陳明在卷,至於相對人雖於調解期日到院陳述意見,但不能視為擬制合意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