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勞訴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于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2,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