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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郭宜芳

  • 當事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于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2,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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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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