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乙○○○○股份有限公司、陳于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于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2,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