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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調字第1107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鄭詠仁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黃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調字第1107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7 日下午4 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參佰玖拾肆元。給付方式:相對人願於民國97年2 月28日前清償完畢。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鄭詠仁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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