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調字第1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調字第129號
- 抗告人
- 日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達成鑫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調字第129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96年3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準用第487 條本文、第495 條之1 第1項、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裁定於民國96年3 月9 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抗告人至96年3 年22日始行提起抗告,亦有民事抗告狀上所蓋本院收件章可證,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依前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