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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37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謝雨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雙智電腦有限公司
被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379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27日下午3 時3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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