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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14號

債務不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樹村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高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仕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14號債務不履行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調解委員 顏明進  到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顏明進報知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陸佰元整。當場給付,不另給據。簽名:乙○○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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