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聲字第1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聲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忠立車體工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6年度雄簡字第18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經核聲請人支出之費用如附表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項目 │ 金額(新臺幣) │ ├──┼─────┼─────────────────┤ │ 一 │ 裁判費用 │ 1,660元 │ ├──┴─────┼─────────────────┤ │合 計│ 1,66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