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調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丑○○、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調字第162號聲 請 人 丑○○ 相 對 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丁○○ 己○○ 戊○○ 子○○ 庚○○ 丙○○ 癸○○ 辛○○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大部分係在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2條(原告起訴狀末指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