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0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006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山水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中瑀印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11月5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分別有送達證書及本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附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