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0419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喬翁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車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0419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 月3 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肆仟參佰參拾陸元,及各筆如附表所示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四紙,經屆期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堪信為真。至被告雖辯稱其中一紙票號EKT0000000號、發票日為民國(下同)96年4 月20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4,336 元之支票,於支票退票時,即以現金支付原告。另亦於96年10月1 日,以現金600,000 元清償原告云云,並提出存摺影本1 份為證。惟觀之上開存摺影本,其內僅記載96年10月1 日提領現金600,000 元,尚無法證明該款項確係支付予原告,而原告否認被告有何清償之情事,被告對有清償票款之情復無法舉證以實其說,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6年度雄簡字第1041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新台幣) │ (民國) │ │ │├──┼──────┼──────┼──────┼──────┼────────┤│001 │96年04月20日│1,574,336元 │96年10月29日│ EKT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東高雄分行 │├──┼──────┼──────┼──────┼──────┼────────┤│002 │96年10月17日│600,000元 │96年10月17日│ EKT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東高雄分行 │├──┼──────┼──────┼──────┼──────┼────────┤│003 │96年11月05日│550,000元 │96年11月07日│ EKT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東高雄分行 │├──┼──────┼──────┼──────┼──────┼────────┤│004 │96年11月07日│200,000元 │96年11月07日│ EKT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東高雄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