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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70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莊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07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家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6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

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3,151

元,應繳上訴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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