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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33 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楊國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摩天高雄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佑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33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2 日下午3 時2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為摩天高雄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住戶規約有按時繳納管理費之義務,惟被告自民國(下同)94年6 月起至95年10月止均未按期繳納,致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管理費及利息,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住戶規約、管理費未繳戶明細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3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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