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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36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蘇姿月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歐吉勝即高品味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36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7日上午11時1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零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及利率變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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