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劉定安
- 法定代理人林福地
- 原告詮詠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455號原 告 詮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淑芬、梁清瑞、梁順良、梁順德、梁順益、梁順進、梁順榮、黃梁妲、吳梁麗鴻、梁麗雪、梁麗卿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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