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455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455號
- 原告
- 詮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淑芬、梁清瑞、梁順良、梁順德、梁順
益、梁順進、梁順榮、黃梁妲、吳梁麗鴻、梁麗雪、梁麗卿間請
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1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8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