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83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曾仁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忠立車體工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戊○○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83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6 月26日上午9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帳卡明細查詢年金戶本息、貸款專案契約書、約定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1838號│├──┬────────┬────────────┬─────────────────┤│編號│金 額(新臺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84,846元 │95年9 月16日起│5﹪ │95年10月1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 │ │ │ │金。 │├──┼────────┼───────┼────┼───────┼─────────┤│002 │66,632元 │95年9 月16日起│19.107﹪│95年10月1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 │ │ │ │之十計算,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前開利││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許麗珠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