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21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2150號
- 原告
- 惠康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翔洋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2日,以96年度雄補字第121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2 月6 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