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藍家慶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力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力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34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24日上午11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表示對原告請求不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戴顯澄 ┌─────────────────────────────────────────┐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2347號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 ├──┼──────┼─────┼──────┼─────┼─────┼──────┤ │001 │95年12月27日│377,250元 │95年12月27日│SB0000000 │力盛室內裝│第一商業銀行│ │ │ │ │起至清償日止│ │修工程股份│五甲分行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丁○○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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