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59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福麒廣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貝立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59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2 月5 日上午11時1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郭佑嫺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另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259 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發 票 人 │ 背 書 人 │票 面金額 │提示日 (利息│ 支票號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 │ │( 新台幣) │起算日) │ │ ││ │ │ │ │ │ (民國) │ │ │├──┼──────┼──────┼──────┼──────┼──────┼─────┼─────┤│001 │95年09月08日│貝立有限公司│ 丁○○ │430,000 元 │95年09月14日│ KM0000000│合作金庫 ││ │ │ │ │ │ │ │鳳山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