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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59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蘇姿月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福麒廣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貝立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59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2 月5 日上午11時1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郭佑嫺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另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259 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發 票 人 │ 背 書 人 │票 面金額 │提示日 (利息│ 支票號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 │ │( 新台幣) │起算日) │ │ ││ │ │ │ │ │ (民國) │ │ │├──┼──────┼──────┼──────┼──────┼──────┼─────┼─────┤│001 │95年09月08日│貝立有限公司│ 丁○○ │430,000 元 │95年09月14日│ KM0000000│合作金庫 ││ │ │ │ │ │ │ │鳳山分行 │└──┴──────┴──────┴──────┴──────┴──────┴─────┴─────┘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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