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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7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張世賢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方雅慧
被告
竹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75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8 月14日下午4 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6年度雄簡字第275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民國) │(新台幣) │ (民國) │ │ │├──┼──────┼─────┼──────┼───────┼───────┤│001 │95年03月31日│420,000元 │95年03月31日│ AP0000000 │ 臺灣銀行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左營分行 │└──┴──────┴─────┴──────┴───────┴───────┘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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