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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20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王俊隆王俊隆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歐吉勝即高品味小吃店
至5樓
至5樓

            3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20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23日下午2 時4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客戶授受信保証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一般放款餘額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法   官  王俊隆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王俊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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