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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06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楊國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信昌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06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2 月7 日下午4 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捌仟參佰肆拾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6年度雄簡字第406 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 票據號碼 │ 發票人 │ 付款人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001 │95年07月31日│211,680元 │95年07月31日│WA0000000 │信昌螺絲│第一銀行││ │ │ │ │ │有限公司│五甲分行│├──┼──────┼─────┼──────┼─────┼────┼────┤│002 │95年08月31日│196,660元 │95年08月31日│WA0000000 │信昌螺絲│第一銀行││ │ │ │ │ │有限公司│五甲分行│└──┴──────┴─────┴──────┴─────┴────┴────┘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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