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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27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莊珮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乙○○
被告
泰神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張清安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427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29日上午10時4 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2月3 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6年度雄簡字第427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新台幣) │ │ │├──┼──────┼─────┼──────┼───────┤│001 │96年05月20日│413,000元 │ XA0000000 │第一銀行 ││ │ │ │ │楠梓分行 │└──┴──────┴─────┴──────┴───────┘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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