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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487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雄簡字第4876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國寶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添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住臺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添億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添億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國寶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國寶公司)所簽發、由被告添億公司於背面背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下稱系爭支票),經原告各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予以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請求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國寶公司辯稱:被告國寶公司因向被告添億公司購買材料而簽發系爭支票予被告添億公司,惟被告添億公司並未交付材料予被告國寶公司;另希望分期給付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被告添億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之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正、反面及臺灣票據交換所高雄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份為證,為被告國寶公司於言詞辯論時所不爭執,被告添億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六、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此觀之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第144 條準用第96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告國寶公司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被告添億公司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系爭本票復無約定利率,有系爭本票正、反面影本1 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國寶公司、添億公司自應對於原告連帶負責,且原告並得就如附表所示各該支票之票面金額,請求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6 釐即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被告國寶公司雖辯稱:被告國寶公司因向被告添億公司購買材料而簽發系爭支票予被告添億公司,惟被告添億公司並未交付材料予被告國寶公司云云。惟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678 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國寶公司上開辯解,縱或屬實,亦僅係其與執票人即原告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被告國寶公司既未證明原告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揆之前揭判例之意旨,自不得以之對抗執票人即原告。次按,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3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縱令被告國寶公司希望分期給付,原告亦無允許被告分期清償之義務,被告國寶公司此部分之辯解,亦無足取。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6 萬8,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乃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票載發票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提  示  日 │ 付   款   人     │
│    │(民國)    │(新臺幣)│          │            │                  │
├──┼──────┼─────┼─────┼──────┼─────────┤
│ 1  │96年1 月30日│496,500元 │AB0000000 │96年1 月30日│陽信商業銀行高雄分│
│    │            │          │          │            │行                │
├──┼──────┼─────┼─────┼──────┼─────────┤
│ 2  │96年3 月12日│650,750元 │AB0000000 │96年3 月12日│同上              │
├──┼──────┼─────┼─────┼──────┼─────────┤
│ 3  │96年4 月30日│620,750元 │AW0000000 │96年4 月30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
│    │            │          │          │            │鳳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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