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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5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文笙紡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2,526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

台幣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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