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23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萬事達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2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8 月21日上午10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攤還暨利息記錄查詢單及利率變動表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5231號 │├──┬────────┬────────────┬─────────────────┤│編號│金 額(新台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捌萬元 │96年04月09日起│ 6.13﹪│96年05月1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002 │參拾貳萬元 │96年05月02日起│ 6.16﹪│96年06月03日起│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 │ │ │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