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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65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劉定安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東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65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11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壹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劉定安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票號碼、發票人  │ 票面金額   │發票日/付款日 │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                  │            │              │及利率                │
├─────────┼──────┼───────┼───────────┤
│無號碼            │新臺幣335577│民國96年1 月25│自民國96年4 月6 日起至│
│東剛科技事業股份有│6元         │日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限公司、丙○○、黃│(備註:請求│/ 民國96年4 月│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南榮、林煒璇      │未清償餘額新│5 日          │                      │
│                  │臺幣0000000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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