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657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東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65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11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壹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票號碼、發票人 │ 票面金額 │發票日/付款日 │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 │ │ │及利率 │ ├─────────┼──────┼───────┼───────────┤ │無號碼 │新臺幣335577│民國96年1 月25│自民國96年4 月6 日起至│ │東剛科技事業股份有│6元 │日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限公司、丙○○、黃│(備註:請求│/ 民國96年4 月│分之6 計算之利息。 │ │南榮、林煒璇 │未清償餘額新│5 日 │ │ │ │臺幣0000000 │ │ │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