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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5864號

給付廣告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5864號

上訴人
中南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墨刻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6年度雄簡字

第5864號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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