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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6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鄭詠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庚○○
訴訟代理人
黃正宗
被告
吉和順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戊○○○○○○

      己○○

            號3樓

      乙○○原名黃再元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69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7 日下午4 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6年度雄簡字第769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付 款 人 ││ │(民國) │(新台幣) │ (民國) │ │ │├──┼──────┼─────┼──────┼──────┼────────┤│001 │95年06月30日│200,000元 │96年07月25日│ CG000000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五福分行 │└──┴──────┴─────┴──────┴──────┴────────┘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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