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76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7698號
- 上訴人
- 吉和順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富豐(即彭明盛)
黃芊鳳(即黃秋好)
丁○○
號3樓
甲○○(即黃再元)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啟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11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