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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7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陳樹村
  • 法定代理人
    丁○○、丙○○

  • 原告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慶永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7880號原   告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慶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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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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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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